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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TS安全审查 |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
编者按
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,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: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一):基本制度介绍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二):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三):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四):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
昨天和大家分享的是美国关于建立针对“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”和“联网应用”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数据安全风险审查制度的两个行政令的中文翻译。今天公号君想和大家共享两位美国学者在《关于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不受外国敌手侵害的行政命令》办法前后(2021年的2月和6月)撰写的系列分析文章。
其中的一位学者就是提出“小院高墙”理论的Samm Sacks女士【相关情况见:小院高墙:美国80后智库女研究员提出的对华新战略】从这两篇文章可以看到,拜登政府出台行政令时,吸纳了两位学者提出的观点,甚至在行政命令中直接用了两位学者提出的“以证据为基础”(evidence-based)路径。本次翻译获得了作者的授权。
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,DPO社群的全文翻译:
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:
自动驾驶系列文章:
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:
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
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,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:
第29条工作组/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:
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,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:
供应链安全文章:
数据跨境流动政策、法律、实践的系列文章:
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
人脸识别系列文章:
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:
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:
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:
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:
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:
网联汽车数据的系列文章:
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的系列文章: